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3日
附:对财税〔2016〕86号文理解的几个要点
1、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2、取得通行费发票,不需要认证,当然也就没有认证期限180天的限制,即可按照86号文直接计算抵扣。
3、取得财政票据,属于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可以作为记账凭证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4、通过ETC方式支付的过路费的抵扣问题:(1)公司的车辆统一办理了ETC卡充值,充值后取得的发票能否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 目前按照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的说法,ETC充值卡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其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2)现在公司ETC卡充值后取得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计算抵扣?目前按照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的说法,财税【2016】47号文件中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政策中所指的可计算抵扣的通行费发票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所开具的发票(不含财政票据)。如您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上述发票,可按现行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
5、会计处理:借:成本/费用类科目【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5%)】,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5%)×3%/5%】;贷:银行存款/现金。
6、申报表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同时填报《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30栏“通行费的进项”。